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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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