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7〕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