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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七)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它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者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如下处理:

  (一)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信用等级为D(差)级;

  (二)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贿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根据其行贿金额大小信用等级降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布。所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供给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投标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原评定信用等级以下级别的情形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调整。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评定等级和信用等级不符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依据履约考核办法或者本《办法》调整其履约考核结果或者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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