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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将履约考核结果分地区、分项目类别汇总公布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上。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有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度在江苏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

  (一)前半年度在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二)最近一年内在江苏交通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者表扬)一次以上的;

  (三)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

  未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建立信用档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一般)级对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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