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一)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二)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 履约期间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三)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经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 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通知格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