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海岛开发试验区:加快南澳岛开发试验区和国家一类口岸的综合功能开发。重点发展风能综合利用、船舶修造、水产养殖、海洋渔业、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制品(药品)开发等海洋产业,转口贸易及其配套的仓储、运输业;加快海岛旅游业发展及配套建设,积极拓展对台经济合作,努力建设生态岛。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重点发展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电力系统设备、数据通信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汕头保税区:大力发展仓储物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制订《汕头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依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政策,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中选择部分更适合汕头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产业,形成《汕头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送审稿)》(简称《目录》),作为汕头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审批产业投资项目和实施相关优惠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录》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除《目录》列出得产业投资项目外,其他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仍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划分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含淘汰类),不属于优先发展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允许类。
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新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实施《意见》及《目录》的原则要求
1、凡属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实施相应的扶持和服务措施,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和扶持。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扶持优先发展类项目,适当扶持鼓励类项目,禁止用于其他发展类项目。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凡属需要政府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海(江)岸线和水域等资源的投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防止资源闲置、浪费。
3、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产业和项目,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