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促进全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豫政〔2005〕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对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好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充分发挥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把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流通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促使人们逐步转变“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观念,深刻认识流通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性。要着眼全省经济发展全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把发展现代流通、扩大消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强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省辖市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营利能力和保障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一企一策制定改革方案,稳步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工作;对已经改制,但改制不规范、不彻底,没有真正转换经营机制的流通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要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公平参与竞争。各省辖市国资、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商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成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工作。
三、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国有流通企业改制享受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中关于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在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操作,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省辖市可结合实际,通过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商业用地变现、流通企业国有资本转让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妥善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