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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75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 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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