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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工作部门拟定申诉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即刻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上级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派员指导。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5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应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经费预算,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使用的文书,按司法部印发的格式制作,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复议申请不及时转交致使延误行政复议、应诉时效的,或者具有违反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工作部门包括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等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三)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五)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七)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专题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由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审查;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对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六)对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七)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八)实行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执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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