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属地征收。凡我省籍车辆应在车籍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我省调驻外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的车辆,应及时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外省籍车辆在我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从调驻的第三个月起,在我省缴纳养路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将外省籍车辆在我省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五)统一养路费计量核定标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和拖拉机、摩托车计量核定方法核定征费吨位,确保我省同一车型的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对养路费征费计量低于我省规定征费计量标准的本省籍车辆及调驻我省的外省车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其差额部分。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征收
(一)强化源头管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要支持养路费征收工作,与交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实现车辆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车辆注册登记、年检年审场所增设养路费收费窗口,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
(二)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具体整治车辆外挂实施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取暴力手段拒缴、抗缴养路费,妨碍执行公务,造成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凡已办理汽车养路费注册手续的本省籍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可异地缴费。要加快推广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应尽量采取电子稽查等不停车交通规费稽查方式。养路费征稽机构要增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采取上门服务、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