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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水运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建设、施工、监理等被检查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和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及监理交工质量评定资料。对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五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质监机构对不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质量鉴定的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回访,并对试运行中的质量缺陷督促整改。
  质量缺陷维修应当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第十六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和监理竣工质量评定资料。
  质监机构对符合竣工质量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五日内,组织竣工质量评定,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评定书》,并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机构在质量评定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问题的,应当在监督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整改,并在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向质监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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