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交质[2007]1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