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日)废止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开展,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四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