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川交发(2007)42号 2007年8月9日)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108线剑阁沙溪坝至普安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交[20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48.8公里,经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交[2004]393号文批准,接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立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78号文精神,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5]81号文批准该项目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川交工[2005]101号文批准工程投资预算为7620万元,其中:无偿投入262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5000万元。该工程现已交工验收。
国道108线剑阁碑碑梁至尖山子段20公里,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路[1998]6号文和川交公路[2003]51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广元分所京红会广分财字[2006]26号文审计,截止2006年11月30日,该段路尚有债务1294万元。
经审查,同意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48.8公里,作为已收费的碑碑梁至尖山子段20公里的延伸段(扣除重复路段7公里),沙溪坝至尖山子段全长61.8公里,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收费工作:由广元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行收费期限:2007年8月20日至2010年3月19日止。
四、收费站设置:在国道108线1966K+600M处设主线碑碑梁收费站1个。
五、试行收费标准:
单位: 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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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型│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 标准 │ │ │ │ │ │
│站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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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碑碑梁收费站 │ 8.00 │ 16.00 │ 24.00 │ 32.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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