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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我省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的基本条件

  凡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粤安监〔2004〕108号(下称《办法》)规定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二、申请资质所需资料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三、申请资质程序

  (一)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需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程序,将申请资料报省局办证大厅受理。

  (二)对原已经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单位,如申请原专业类别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原则上省局不再组织现场审核,但要求申请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携带工商执照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申请资质材料到省局办证大厅办理资质申请受理手续。

  (三)对新申请资质单位和原已经取得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单位申请其他类别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由省局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技术专家和申请评价资质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主管安全评价机构的科(处)室人员(1~2名)共3至5名人员组成。

  (四)省局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已取得国家安全监管局颁发甲级资质的本省安全评价单位,省局不再受理其相应类别的乙级资质申请。原已经获得国家安全监管局临时资质的本省安全评价单位,如在资质的有效期内并符合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可以从事乙级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二)鉴于我省原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临时资质等绝大部分已经过期,为做好工作衔接和确保评价报告质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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