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告方式。使用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
第四条 伤亡事故统计月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事故特点,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作出简要分析。
(二)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三)煤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煤矿类别、地区、事故类型分)。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 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和 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存贮、废弃处理六个环节分)。
(六)工商贸和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月1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报送上月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2、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3、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有关统计规定
(一)在广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直属企业)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
(二)工矿商贸、建筑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农业机械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民航飞行事故按船舶或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
(三)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四)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