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市要落实专职人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有关设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二、从2005年1月开始,各地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工矿企业事故进行统计,要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确保不错填、不漏填,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企业事故有关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局专用邮箱gdsgtj@gdsafety.gov.cn,同时抄送gdsgtj@126.com。各市每月月报上报省后,不可随意更改,省局将对各市每月上报的数据逐月备份存档,并加强对各市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在执行《规定》或使用事故统计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局综合协调处反映。联系人:李勇辉,林利英,联系电话:020-83133346,83135902,传真:020-83135924。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安全生产法》、《
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业务工作。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
(一)报告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二)报告时限。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8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局《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