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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今后,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中办发〔2007〕11号、中办发〔2003〕3号、湘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审批程序审批。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审批。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1.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要防止单位擅自提高标准或以业务用房、技术用房、招待用房等名义变相增加办公用房面积。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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