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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十二)制定市州、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制度。重点评价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强度、利用程度、产出效果和可持续状况。将评价和考核结果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
  (十三)制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与产出水平以及税收等指标,综合评价开发区(园区)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并作为核准开发区(园区)扩大规模的依据。
  (十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发后,满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并且,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原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对未按规定及时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该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半年失效。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合同的约定,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土地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复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有数据不准和瞒报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除严格执行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的规定外,还可以运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也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给政府拍卖。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的闲置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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