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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六)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以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七)严格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征地,并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计划等实施供地。新征地块必须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才能出让。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代替供地许可。禁止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规避或变相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禁止采取“实物地租”等违法行为。为科学合理安排供地的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八)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要予以核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九)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企业在原规划的区域内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项目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约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示范文本执行。
  (十一)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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