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湘政发〔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二)科学编制与实施各类相关规划。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总量、结构及时序安排必须与土地利用计划相协调。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的统筹规划,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实施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许可。
(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当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停止办理该地区该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二、完善征地和供地机制,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