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办理期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十)安全主任考核发证程序
1.初级、中级安全主任考核发证程序
(1)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2)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初级、中级安全主任培训班(全程十天)培训;
(3)经培训后,参加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的考核;
(4)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培训有关资料,申请办证;
(5)经审查合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资格证》;
(6)取得《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人员,应在用人单位聘用后到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其中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应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书》。
2.高级安全主任考核办证程序
(1)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2)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举办高级安全主任培训班培训;
(3)经培训后,参加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和答辩;
(4)考核答辩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培训有关资料,申请办证;
(5)经审查合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证》;
(6)取得《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人员,应在用人单位聘用后到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其中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应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