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矿山安全准采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审查表》,
2.经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审;
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须进行现场审核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
4.办理期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八)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经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办理期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经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