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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


  (七)矿山安全准采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审查表》,

  2.经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审;

  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须进行现场审核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

  4.办理期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广东省矿山安全准采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八)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经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办理期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程序

  1.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经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意后,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同意后,报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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