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受理后,发给申报单位受理回执。

  4.业务处室组织、指导日常工作人员和专家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资料审查。专家审查后,如有必要,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审核合格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原申报单位。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审批程序

  1.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的重点一是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三是评估的结果,四是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向申请单位开具受理通知书,对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组织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3-5人对企业生产、储存场所、设施等状况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程序

  1.生产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审查的重点一是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三是评估的结果,四是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对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3-5人对企业生产场所、设施等状况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颁发定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