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的通知
(粤安监〔2004〕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搞好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与透明度,切实依法行政,我局设立了统一的对外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办证大厅,并将从8月19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业务范围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中央省属驻穗单位乙种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矿山安全准采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主任(初、中、高级)考核发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安全评价、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
二、行政审批的相关办理程序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的重点一是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三是评估的结果,四是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对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组织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3至5人对企业生产厂房、设施等状况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