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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七)单位管理层级图或管理网络图,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由于换证的经营单位数量多且时间集中,为做好换证工作,对2008年3月31日前有效期满的经营单位实行按区县集中换证(名单见附件),具体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⑴2007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

  ⑵2007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

  ⑶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

  ⑷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县

  ⑸2008年1月3日至1月31日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在换领新证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交还发证机关。

  3、在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在建材装饰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该经营单位及其所在出租经营场所单位分别提交各自的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可向评价机构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

  5、汽车加油(气)站、采用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等,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时,应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保证安全。

  6、成品油(汽油、煤油及柴油)的经营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轻质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如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重新配制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充装单位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转换为压缩气体进行充装销售的,均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视为经营单位。

  8、城市燃气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范围,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城市燃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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