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7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4年以来,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要求,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有效期满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本次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启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index.jsp)网上办理换证申请。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应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在“网上办理”申请过程中下载、填写、打印);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