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施城市贫困医疗救助“首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市贫困医疗救助“首诊”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是否转诊。若救助对象因急救到医院治疗的,须及时报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定。对救助对象实行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同时实施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健康档案建立费和基本检查费,降低门诊肌肉注射费30%、门诊三大常规检查费20%的“三免四减”惠民医疗服务,提高城市低保人群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十四)完善社保政策和双向转诊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重症病康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平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期间,需转到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差额补齐;上级医院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病人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工作,逐步建立对口支援长效工作机制和双向转诊机制。
(十五)完善绩效考核评估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实行监管评估、专业评估、社区评估和自我评估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拨补助和绩效考核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对省级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达标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对绩效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调整或退出;对医院院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进行独立设置。区(市)县城镇所在地,政府要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政府举办基层医院整体转型或改扩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
四、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加大投入,投入以区(市)县政府投入为主,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服务人口进行补助,中心城区不低于20元/人·年,其余区(市)县不低于10元/人·年。
(十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保障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区(市)县政府免费提供。对业务用房面积尚未达到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的,由区(市)县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在2007年底前予以解决。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与公建配套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