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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性质和举办方式
  (一)明确发展目标。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到2007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全面达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其余区(市)县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
  (二)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服务。
  (三)举办方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由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重点
  (四)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05-2020)》,制定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每个街道办事处或5-8万居民由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中,建设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占地2-3亩。对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覆盖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城区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慢病防治模式、统一考核评估办法、统一基础设备“八统一”的标准,认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心城区2007年底前完成,其余区(市)县2008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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