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及城乡建筑工地等的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格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设部门要对城乡建筑工地非法用工、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恶意克扣及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机构要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涉及侵害出省务工农民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等问题。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街道(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分阶段做好专项行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