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建委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6号)要求,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建筑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可能存在非法用工和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的其他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