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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行家庭适度规模养殖。要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在粪污处理、沼气池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对规模化养殖所需的土地、贷款优先解决。各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现场培训,推行标准化养殖技术,帮助养殖户(场)提高生猪养殖水平和效益。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保险企业对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提供保险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确保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一)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重点抓好省动物检疫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兽药质量监察所、10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51个县(区)动物防疫站和动物检疫监督所、419个乡镇兽医站建设,形成比较健全的畜禽疫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切实加强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控制和扑灭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注射等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70%,市、县财政补助10%,养殖户(场)负担20%;对免疫死亡的生猪,省级财政补助40%,市、县财政补助40%,养殖户(场)负担20%。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防疫物资供应。严格执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各地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及时报告。
  坚持疫情观察员派驻制度,严格疫情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发展态势。
  加快建设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积极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组织供应,认真搞好应急物资储备。当前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调拨,优先保证疫区和生猪主产区的疫苗供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苗、消毒药械等防疫物资供应、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确保防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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