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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切实抓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一)抓紧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能繁母猪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20元。8月7日省财政厅已将中、省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各市,各市务必于8月15日前把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继续实施二元母猪良种繁育补贴政策,每头二元母猪补贴500元,年底前全省扶持建设二元母猪良种繁育村和养殖场100个,发展二元母猪6万头。各地在能繁母猪和二元母猪补贴兑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补贴情况,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我省确定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年保费为6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18元、养殖户负担12元。今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明年起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7:3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市自行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保险责任包括洪水、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鼓励试点的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及有关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先行在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的13个养猪大县,以规模化、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尽快启动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面。
  (三)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继续坚持“省管原种场、市管良种推繁场、县管商品代场”的原则,分级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在养猪大县逐步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良种场,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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