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四、名额分配原则和推荐评选办法
(一)名额分配原则
国家分配给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126名。分配给各地的名额是依据各地城镇职工和农村劳动力人数,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的。
(二)推荐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2.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按照管理权限,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逐级上报,3月15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方可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3月25日前报正式推荐材料。
4.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中的人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系统内推荐。驻省辖市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含中央企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含省管企业)人选的推荐,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单位的人选由省直工委负责推荐。
五、特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