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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豫政〔2005〕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励全省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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