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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县(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

  (四)反映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企业视察,省、市、县(区)主要领导参加企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档案材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档案业务咨询、档案人员推荐、培训等服务,指导其做好档案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做好著名人物档案的征集工作。

  著名人物是指历代南京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南京籍人士)或者曾经在南京长期生活过非南京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教育卫生体育界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物。

  第二十三条 著名人物档案收集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主要经历和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

  (二)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公务活动的材料;

  (三)代表作、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材料;

  (四)各类证书、奖杯、奖状、奖章以及与名人有关的家族谱牒、信函等;

  (五)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六)口述历史材料;

  (七)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先进事迹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应当在次年将实物形式的档案目录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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