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除政府参与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县(区)城建档案室报送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城建档案接收标准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县(区)城建档案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具体事项按《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级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应当列入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议程,并同步进行。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并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
第十九条 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移交的档案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对涉及民族工业、传统工艺、名特优产品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由其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工作,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