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科技进步和社会事业科技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与应用、科技创业与创新能力建设、专利实施与二次开发,国际科技合作与重点技术引进,并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体的公共项目。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事件)和重点项目在确立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应当由筹备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手续;由多个部门组成的临时筹备机构应当由临时筹备机构所在的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由牵头处理事件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
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办理档案登记。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者研究单位办理档案登记。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与办理登记的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对重大活动(事件)、重点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重大活动(事件)结束后30日内,应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由政府参与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政府参与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政府参与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成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成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