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学城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经批准成立的部门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法律、法规对档案接收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中介机构应当有具备档案专业知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的人员。
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编目;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规定的其他档案业务。
从事前款第(五)项业务的,还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重大活动(事件)、重点项目应当实行档案登记。
重大活动(事件)、重点项目在实施(处理)过程中,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重大活动(事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动,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