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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7)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南京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档案管理、利用等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的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档案资源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审核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

  (四)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以及组织档案对外交流。

  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促进本系统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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