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恩施州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是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监管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全州上下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改变“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状况,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投资效益。
二、明确工作职责
全州项目稽察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派,代表州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自身加强项目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稽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稽察任务顺利完成。
三、突出稽察重点
项目稽察对象,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包括全州使用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稽察内容,以项目实施阶段为重点,包括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建设外部环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评价。根据项目稽察工作的需要,可向项目前期工作和投产运行阶段延伸,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
四、创新工作方式
稽察机构除了采用专项稽察和经常性稽察、单项稽察和全面稽察等常规工作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管外,还应坚持稽察与预防、稽察与整改、稽察与管理、稽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监督机制,拓展项目稽察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交底制、项目业主承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竣工检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项目稽察从事后监管向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转变,将稽察监管工作有机地融入到项目管理全过程,有效制止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