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通知
(粤安办〔2004〕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大企业集团,各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整合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人才资源,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信息库,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科技工作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建立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为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等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为做好专家组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范围:在消防、航空、核辐射、核工程、化工、民爆、矿山、船舶、水陆(含铁路)交通运输、电子通讯、电力、石油、地质、冶金、建筑、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烟草、林业、旅游、邮政、电信、水利、特种设备、港口、码头、道路、桥梁、质量、气象、医疗等领域从事管理、研究、教学、设计、检测、评价的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个别专业领域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70岁)。
二、推荐要求
请各单位组织本领域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填写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推荐表和本人2寸彩色照片各1份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同时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提供推荐表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