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下同)直接补贴。为切实做好直补政策落实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直接补贴办法
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
(一)补贴资金总额。2005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仍按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省对市、市对县的补贴资金,维持2004年分配补贴总额不变,各地超出省核定补贴额部分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
(二)每亩补贴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不得低于2004年实际补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