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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的通知[失效]


  十一、“全部企业利润净额”项目(第15行),反映所有商业企业扣除按会计口径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

  十二、“企业应交税利”项目(第16行),反映盈利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抵掉所得税退税后的净额)、利润及承包费之和。

  十三、“企业已交税利”项目(第17行),反映盈利企业实际已交的税利。石油销售企业交入商业收入预算科目的净额,还应在“石油企业交库”项目(第18行)单独反映。

  十四、“企业累计亏损挂帐”项目(第19行),反映当期末应由企业和财政部门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历年累计亏损额。财政部门按规定应通过退库和列支出方式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企业亏损还应在“其中:财政应补未补挂帐”项目(第20行)单独反映。

  十五、“应交增值税”项目(第21行),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应交纳的增值税。按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其中批发、零售及商办工业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还应分别在第22行、23行、24行单独反映。

  十六、“盈余公积”项目(第2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加年初数,减本年减少数后的余额。

  十七、“上年期初存货余额”项目(第26行),反映当期末企业上年期初存货扣除动用部分后的余额。

  十八、“股份制企业销售收入”项目(第27行),反映国有商业企业改组实行股份制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

  十九、“股份制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28行),反映股份制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二十、“当期末累计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第29行),反映地方累计建立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含上年结转)。

  二十一、“当期末累计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第30行),反映地方政府为平抑市场、稳定物价等而动用的副食品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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