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编表说明
一、本表汇编数据请按汇编的全部国有商业企业(包括纯商业企业、商办工业企业、农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储运企业等)户数口径填列。股份制企业除在附列资料有关项目中反映外,其他项目均不包括。
二、“商品销售收入”项目(第1行),反映全部国有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或营业收入,包括纯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工业农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储运企业的运输、装卸、堆存等收入,饮服及其他企业的营业收入等。批发及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还应在“其中:批发企业销售收入”项目和“零售企业销售收入”项目(第2行、3行)单独反映。
三、“商品销售成本”项目(第4行),反映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储运企业的营运业务成本,农牧、饮食服务及其他企业的营业成本。
四、“商品销售毛利”项目(第5行),反映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与商品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
五、“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第6行),反映企业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商品流通费”项目(第7行),反映企业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七、“批发(零售、商办工业)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8行、9行、10行),反映商业批发(零售、商办工业)企业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相抵后的利润净额,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八、“全部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11行),反映全部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相抵后的利润净额,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九、“盈利企业利润总额”项目(第12行),反映执行中为盈利的所有企业利润总额。
十、“亏损企业亏损额”项目(第13行),反映执行中为亏损的所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亏损总额。其中食品企业亏损额还应在第14行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