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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京财商[1995]28号 1995年1月13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要求,现将我市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快报格式连同财政部商业快报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报送口径:

  1.财政部商业快报编表说明中要求股份制企业“除在附列资料有关项目中反映外,其它项目均不包括”,但为了反映商业全貌和商业股份制企业情况,在满足财政部要求基础上,要求各单位将股份制企业(必须是经市政府批准的)按本表项目单独填报一份。但股份制企业不参加汇总。

  2.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进行操作时,增加运行单位“股份制企业”,并在其中录入股份制企业数据。

  二、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是每月10日以前。1995年1月份企业财务指标按94年格式上报。

  三、商业快报第26行“上年期初存货余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栏,反映1995年累计存货中包含的1994年期初存货扣除动用部分后的余额:“上年同期”栏,反映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

  四、商业快报29行、30行“当期末累计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当期末累计动用副食风险基金”两项由市级财政部门填列。

  五、粮食快报中原第一张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内容在后三张表中均有反映,所以1995年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不再报送此表。

  六、粮食快报中“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第21行下增加“投资收益”项目。

  七、粮食快报在栏次上做了较大变动,请按要求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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