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管理,并及时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粤安监管〔2004〕241号)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省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
组长:黄棕棕
副组长:黄晗
成员:陈桂成、谭均伟,陈平、周永庆、潘游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开展考核工作的时间
考核工作初定在8月9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三、考核工作的具体步骤
(一)获得国家或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于今年8月16日前将本机构成立以来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工作情况报告、2个已完成评价工作的评价项目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员和技术专家名单表》(见附件1)及本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五份报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评价机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并连同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于今年8月18日前报送省局办公室。
(三)省局办公室收到各市报来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材料后,应立即组织审核,并提请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审,于8月25日前提出考核整改意见。
(四)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应于8月31日之前按照省局提出的考核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并在将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省局和当地安全监管局。
四、有关要求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和配合好省局做好这次全省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督促辖区安全评价机构认真准备和及时报送考核有关材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单位写出评审意见。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对待本次考核工作,接受所在市安全监管局的检查指导,认真按规定报送考核材料。凡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者,除不准其今后有关安全评价资格申请外,还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原安全评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