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加强对中医药、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
五十六、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十七、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城乡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
五十九、第七章改为第六章。
六十、删去第五十七条。
六十一、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六十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二条。
六十三、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六十四、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六十五、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乡的农业、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