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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四十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信贷资金。”

  四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十四、第五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四十五、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的校园、校舍和其他校产,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侵占和破坏。”

  四十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读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州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四十七、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设立民族中、小学;在普通中学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班、民族部、民族预科班;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鼓励和提倡优秀的民族文化进校园。

  “自治州的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四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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