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利用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能源、化工、冶金、建材、生物制药和农产品加工等地方工业,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产业升级和工业化进程。”
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自主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内的矿产资源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二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发展乡镇企业,支持乡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金融、税收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州级储备制度。”
三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交通运输能力。加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和信息事业,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三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业用品贸易中心和物资集散中心等的建设,促进商品和物资流通。”
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州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和区域经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吸收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